|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实施政策_学生资助_南昌妆典技工学校发表时间:2024-05-09 1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政策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学校应按照《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17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17个县具体包括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 第七条 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大类所有专业以及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的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涉农专业范围具体专业名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家庭困难情况动态调整。 新学期开学后,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十条 学校要成立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评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审核、评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进行测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